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高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,体现“公开、公正、公平”的阳光招生原则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)以及有关做好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,学校每年对本专科(含 专接本)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。
第二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。学生处统筹负责全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,各院系负责本院系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。
第三条 入学资格复查对象:当年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新生,含专接本和保留入学资格入学新生。
第四条 入学资格复查时间:从新生报到之日起,3个月以内。
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,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,复查工作分为初步审查和全面复查两个阶段。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,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,予以注册学籍;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等证明材料,与本人实.际情况不符,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,取消入学资格。全面复查在学生入学报到后进行。
第六条 入学资格复查 主要内容:
(一)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;
(二)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、合乎相关规定;
(三)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、考生档案等是否-致;
(四)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,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、生活;
(五)艺术、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。
第七条 入学资格复查程序与项目:
(一)初步审查。新生报到时,由各院系指定专人负责审查新生身份,审查录取通知书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、身份证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、通知书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个人信息是否一致,填写《新生报到审查情况统计表》并签字盖章。
(二) 全面复查。在新生报到初步审查基础上,由各院系新生辅导员再次按照录取通知书照片、纸质档案照片、身份证照片和新生本人进行比对;对新生档案逐份审查,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、考生体检表、高中毕业生登记表、人党人团材料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。档案中重要事项有改动痕迹的或空白的要认真复查,特别对延期报到的学生要进行重点复查,填写《新生全面复查情况统计表》并签字盖章。
第八条 复查中发 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,确定为复查不合格,应当取消学籍;情节严重的,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]调查处理。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,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需要在家休养的,可以按照学校保留入学资格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九条 复查要求
(一)高度重视,认真组织。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是- .项原则性、纪律性很强的工作,各院系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,明确任务,落实责任,按新生复查的时间要求、项目要求、程序要求开展新生复查:工作,及时、准确汇总、上报复查信息和统计数据。
(二)密切配合,各尽其职。学生处要与各院系协调配合,为各院系提供相关材料信息;各院系要准确做好复查信息、数据统计工作,按时上报复查结果。同时由各院系认真统计各专业报到人数、未报到新生名单。凡请假的新生,学院对其请假缘由、期限做好登记后报学生处。《新生报到审查情况统计表》和《新生全面复查情况统计表》、《未报到新生统计表》 、《新生报到统计表》纸质版和电子版(纸质版由辅导员和院系党委书记或主管副书记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)要于规定时间报学生处。
(三)明确责任,强化监管。复查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,对在复查中发现问题隐而不报的单位或个人,要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追究其相应责任。资格复查过程中如发现新生身 份异常情况,要及时报学生处,对其进行进一步 核查。
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 负责解释,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